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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3-7 访问次数:

(上中医[2006]教字第7号)

为了更好地实施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目标,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空间,促进中医药人才培养,同时进一步完善我校的学分制管理模式,加强教学管理秩序,特制定上海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专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本科非定向委培学生。

(2)政治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富有上进心,身体健康,操行评定80分以上(含80分)。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4)所学课程考试没有不及格。

(5)从未转过专业。

第二条  受理时间:转专业的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三学期进行。

第三条  受理程序:

(1) 5月上旬各二级学院、部填写教学处统一印发的“院部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同时各院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方式、程序等,并连同计划表上报教学处。

(2) 5月中旬,教学处对各院部接受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3) 5月下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到所在各院系的教学科研办公室领取“上海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按表格规定填写并送回所在院部,逾期不再受理。

(4) 5月25日前各院部对所有申请转专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签署意见后转送至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所在院部。

(5) 6月10前,各院部遵照公布的“转入规定”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审定,并将接受学生名单和审核结果报教学处。凡需要对学生进行面试的院部,应事先安排好面试点时间、地点。

(6) 6月中旬,教学处对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校长批准,通知转出院部。

(7) 在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各院部到学工部统一办理新转入学生的学籍、学生证、注册等事宜。

(8) 各院部的转专业工作须按照上述程序安排。在规定时间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章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转出转入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在本专业班级人数的5%以内。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经获得到学分符合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的,经教学处审核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第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新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并符合毕业条件的,方可授予新专业毕业证书。

第七条  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部提出建议,经接受院部同意,教学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九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由教学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上海中医药大学各学院部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doc

附件二:上海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doc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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