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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6-12-20 访问次数:
 

上中医(2004)  国字第   1号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与境外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教育合作项目。(香港或澳门地区的合作方也适用本条例。)

  二、中外教育合作项目的组织管理原则

  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的精神,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外事部门归口审批、教务部门协同管理、二级学院为实施主体的组织管理模式。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

  1、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实行项目申请审核制,项目申请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并上报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2、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提出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

  3、申请报告书的内容:

  1)拟合作外方教育机构的名称、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背景资料。

  2)拟合作办学的项目名称、专业内容、合作方式、办学层次、经费筹措等。

  4、项目设立的基本原则:

  1)拟合作方及合作模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基本要求。

  2)合作项目须有利于我校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和管理的理念、模式及手段,包括先进的教材和课程等。有利于培养双语教学能力的专业骨干教师。

  3)能够充实和提高我校部分层次不高、但市场紧缺的专业,并促进我校原有专业、课程的结构调整的项目优先考虑。

  5、受理申请报告一月内,国际交流处给与是否同意立项的批复。经上报市教委批准后实施。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

  1、项目申请单位获得市教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2、中外合作双方组成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协调项目进行中涉及双方的各项事务。

  3、项目所在的二级学院是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协议要求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经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4、项目执行过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项目的具体操作和落实,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招生计划(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制定教学计划、广告宣传、学籍管理、中外师资聘请(中外教师聘请、外籍教师接待及生活管理、中方教师培训等)、项目收支情况、项目外延拓展等。项目所在的二级学院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规范管理。

  5、项目实施中的教学质量控制、考务监督等教育教学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二级学院拟订的教师聘用方案、教学计划、招生计划均需报教务处审批。

  6、项目有关的涉外事务,包括出国进修人员的出国审批、外籍教师聘任审批、外方校级领导来访等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7、对外的招生广告宣传根据沪教委(2002)19号文件要求,视情况不同报国交处备案或报市教委审批。

  五、财务管理与收入分配

  1、项目收支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2、学费收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收入,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和项目合同实施的实际情况,由二级学院与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商定具体的分配使用方案。有关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六、中外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

  1、被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实行工作年审制,年审工作由国际交流处汇同教学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年审内容:

  1)市教委中外合作办学年审要求

  2)我校项目执行方案年度目标 

  3.学校年审时间:

  每年4月

  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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