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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12-20 访问次数:
 

    上中医(2004)  纪字第   1号    

各医院党委;各研究所党支部;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保证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文)的精神为依据,结合我校《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1、对于有失职行为如该管不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一定要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不应负失职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能随意牵连。

  2、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对于集体存在的问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在追究领导责任时,还要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对象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党风廉政责任人。具体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抗、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7、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追究失教责任。

  2、对本校、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不按有关规定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失管责任。

  3、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追究失察责任。

  4、对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及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或监督检查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发生错误的,追究失究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法

  1、批评教育

  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节较轻、影响面较小的责任人,可采取下列批评教育的方法进行责任追究:

  1)诫勉谈话:由党风廉政责任人对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2)批评教育:在被追究对象领导班子内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3)责任检查:责令被追究对象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将被追究的问题在全校一定范围内口头或书面通报。

  上述四种方法,可依照干部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等方面的情况而定,可单独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进行追究。    

  2、组织处理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大、群众意见较多的责任人,可采取下列组织处理的方法进行责任追究:

  1)取消评优:在被追究的年度内,没有评优资格。

  2)暂缓提升:在被追究的年度内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履行未明显好转之前,暂缓提职提级。

  3)调离岗位:将被追究对象调离关键岗位。

  4)引咎辞职:责令被追究对象本人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报告。

  5)免去职务:免去被追究对象的现任职务。

  上述五种方法,可依照干部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失职问题的轻重程度,而决定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追究。由纪委、监察室提出建议,组织部、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实施追究。

  3、纪律处分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构成违纪的严重失职行为,由纪委、监察室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政纪处分的规定,按照案件查处的程序予以追究,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经济处分

  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资产损失的责任人,除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外,还应依据有关经济责任追究的文件规定,同时实施经济处分,具体为:追回原给予的奖励,扣薪,降薪,停薪等。经济处分由纪监审办公室会同人事处提出建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人事处具体实施。

  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学校各级干部。

  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4年3月26日

  上海中医药大学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    

  各医院党委;

  各研究所党支部;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保证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文)的精神为依据,结合我校《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1、对于有失职行为如该管不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一定要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不应负失职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能随意牵连。

  2、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对于集体存在的问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在追究领导责任时,还要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对象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党风廉政责任人。具体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抗、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7、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追究失教责任。

  2、对本校、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不按有关规定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失管责任。

  3、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追究失察责任。

  4、对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及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或监督检查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发生错误的,追究失究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法

  1、批评教育

  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节较轻、影响面较小的责任人,可采取下列批评教育的方法进行责任追究:

  1)诫勉谈话:由党风廉政责任人对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2)批评教育:在被追究对象领导班子内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3)责任检查:责令被追究对象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将被追究的问题在全校一定范围内口头或书面通报。

  上述四种方法,可依照干部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等方面的情况而定,可单独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进行追究。    

  2、组织处理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大、群众意见较多的责任人,可采取下列组织处理的方法进行责任追究:

  1)取消评优:在被追究的年度内,没有评优资格。

  2)暂缓提升:在被追究的年度内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履行未明显好转之前,暂缓提职提级。

  3)调离岗位:将被追究对象调离关键岗位。

  4)引咎辞职:责令被追究对象本人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报告。

  5)免去职务:免去被追究对象的现任职务。

  上述五种方法,可依照干部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失职问题的轻重程度,而决定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追究。由纪委、监察室提出建议,组织部、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实施追究。

  3、纪律处分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构成违纪的严重失职行为,由纪委、监察室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政纪处分的规定,按照案件查处的程序予以追究,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经济处分

  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资产损失的责任人,除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外,还应依据有关经济责任追究的文件规定,同时实施经济处分,具体为:追回原给予的奖励,扣薪,降薪,停薪等。经济处分由纪监审办公室会同人事处提出建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人事处具体实施。

  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学校各级干部。

  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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