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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园网络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
发布时间:2006-12-22 访问次数:
 

  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园网是国家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的一个节点,是为我校教育、科研及行政管理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是学术性、非赢利性的计算机网络,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我校的各教育、科研及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师生。

  我校的计算机网络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使我校各教育、科研及行政部门计算机网络之间的互联,并通过国家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联网实行与国际互联网的联接,旨在为我校的教育、科研和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先进的信息交流手段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以促进并支持我校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为确保校园网安全使用,促进校内外信息交流,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及学校行政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1、网络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见OA上"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有责任向本校的所有用户宣传相应法律、法规。各级管理部门定期开展网络的安全教育。

  2、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联入校园网。需要联入校园网的部门必须向校网络管理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建立部门信息专管员制度: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控制相关计算机网络的操作,自觉遵守"公网公用",并负责对本部门上网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所管的上网设施定期进行安全维护,做好防范病毒和有害信息侵入的工作。

  3、校园网内所有用户及公共上网场所都须经代理服务器上网,代理服务器保留日志60天以上。校网管部门有权定期抽查,若信息专管员的备案记录同服务器上日志对照结果有所误差,将追究其责任。记录之外的违规操作所发生的信息费用由该电脑所属的部门负责。校内每台上网电脑的IP地址必须由网管部门设定,任何人不得擅自盗用他人网络地址、帐号,私自上网。

  4、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不得在网上流览、复制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定的信息。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络及信息资源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或者使用校园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功能进行增删、修改;

  (3)、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删、修改;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在未经学校同意的情况下,以各种方式不经校园网接入其他网络,并提供学校和部门的信息资源。

  (6)其他危害校园网络和信息资源安全的行为。

  6、未经主管部门和校保密委员会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擅自发布学术论文(著)、科研课题内容、科研成果、配方等技术资料。

  7、所有网络工作人员和用户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8、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查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在本校网站开设电子信箱的部门和用户,发现不明方向发来的内容有害的电子邮件,严格禁止传播,应逐级上报,并保护现场留待网络管理部门技术人员处理。

  9、学校公共信息(即学校的主页和电子公告牌)内容的制定和发布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10、考虑到即将搬迁的因素,2002年底之前本校园网不开通聊天室、电子公告板等在线信息交互场所,今后即使开通,也不与公共网连通。"聊天室"、"电子公告板"、"电子论坛"主题的确定和讨论的周期由校宣传部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电子论坛上发布与该论坛主题不相符的内容和带有对他人人身攻击的言论,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实施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的;

  (10)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11、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用户,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停止网络使用及行政处罚。触犯刑律者,自负刑事责任。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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