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技经费的规范管理,确保科技任务的完成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科技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国家级项目经费。
(二)部委级项目经费。
(三)地方政府各类项目经费。
(四)各级各类人才计划经费
(五)其它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技经费的管理
(一)任何渠道来源的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各渠道来源的课题经费均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经费下达后,校本部承担的课题经费由校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建立校内支票簿,各级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医院、研究所等)承担的课题经费,由校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将课题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经费使用、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三)科技经费的预算和支出
1、科技经费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科技业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和管理费等。
2、能源及动力费。根据有关规定,项目研究能源及动力费应在科技业务费中列支,按项目研究经费预算在经费到位后由学校统一划拨。
3、人员费和劳务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重大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或按照项目立项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人员费按照研究人员的工作量和国家相关标准在课题预算人员费科目中据实列支,由学校财务处定期直接划拨进入课题组人员银行卡,不得预提。劳务费主要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津贴、项目聘请的无收入人员的费用。
4、管理费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预算批复范围内,由学校财务处按项目预算统一扣除,费用预算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其中项目系独立法人单位院、所时,所提取管理费总额的80%转拨该单位,作为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科技管理费。经费直接下达到独立法人单位院、所时则由该单位扣除,并按所扣管理费的20%转拨校财务处。学校科技管理费由学校年度预算统一安排。
5、科技经费的支出包括购置设备,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时的预算规定执行。没有列入预算范围的设备支出,原则上不得支出。确实需要购买,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能执行。
(四)专家咨询费等其它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范围列支,并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核。
(五)科技结余经费的管理。各类科技经费均须于项目验收和结题前填好经费决算表上报校科技处,经审计部门、校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经费如有结余,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结转,作为学校科技发展经费支出。学校根据科技发展情况,以校级基金的形式优先安排相关课题组的后续研究或相关研究的预初实验。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帐手续的科技项目,学校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帐。
(六)科技经费的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的科技经费,必须由学校科技处审核。在学校系统内转拨经费,课题负责人申请,科技处审核同意,财务处划拨。对于需要转拨给协作单位的科技经费或其它的特殊开支,必须在原项目预算范围内,并有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及其他书面证明等证明性文件,经院系所部门科技的领导批准后,报科技处批准方能转拨,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
第四条: 科技经费使用范围
(一)仪器设备费:直接为该项目所必须增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大型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的租赁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外协作加工费。
(二)实验材料费:直接为该项目需要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的购置费。
(三)科技业务费:专用图书资料购置费、测试费、调研费、国内必须参加的学术会议费、水电动力燃料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等。
(四)其它科技管理费用,如成果评审鉴定、验收费、参展费等。
(五)校科技基金经费只能用于实验材料费,不能用于差旅费,不提取水电费、劳务费、餐费等。
(六)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因经费不足提出申请使用科技经费,原则上必须有相关的预算计划。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该类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可根据不同来源的课题参照不同来源的科技经费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参照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教育部和上海市等有关规定制定,如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该办法施行后,原《上海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自然废止,横向课题经费管理仍按照《横向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在校科技处。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二OO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