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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08年10月发布)
发布时间:2008-10-15 访问次数:    
   

上中医〔2008〕研字第17

本工作条例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上海市人事局印发的《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7〕239号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博士后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吸引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的流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博士后工作规划的制订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我校博士后日常工作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研究生院。

 

第二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四条  我校经上级部门批准有三个博士后流动站,分别是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医学流动站,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为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储备和选拔人才。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我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条件:

1、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除特殊情况并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外,我校培养的应届毕业博士生,不得申请本校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鼓励与招收与医学相关的交叉学科人员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5、欢迎已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与我校合作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我校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同时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符合博士后进站条件的申请者通过书面格式审查后,必须在当年度指定的合作导师范围内,选择合作导师及研究方向,并进行进站综合考核。

进站考核主要是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审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者,由其合作导师所在部门提出接收进站意见,报学校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  通过进站综合考核的申请者,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同时提交博士学位证明材料和必要的所在单位同意函等材料。

第九条  申请材料经审核齐全者,由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部门将材料统一报送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并收到“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后,通知博士后申请者按指定时间进站。

第十条  博士后申请者进站报到后,凭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相关要求,在我校所在地落常住户口,为子女办理上学、入托手续。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者进站报到后,我校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在站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期限者,需经合作导师及所在部门同意,由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部门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部门审批,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研究工作确有需要,经我校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鼓励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人员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申请办法按各基金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一年后,应当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或以上同时需获得第一负责人的局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申请专利一项(文献研究方向除外)。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或依有关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学校在职人员待遇同时,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博士后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经学校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实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部门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和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合作导师所在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出站考核,主要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经考核合格后,填写“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和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由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部门统一到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有关出站手续。凭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我校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为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退站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超过规定进站时间一个月未办理进站手续者;

(二)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三)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四)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者;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者;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者;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八)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自行退站者。

第二十五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和待遇,并追回在站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奖金等费用,其户口、档案等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部门报呈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核定退回原籍。对于因博士后研究人员自身原因造成所在单位相关损失,由个人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我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若本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有冲突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0月通过的《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八章  附    件

 

附件一: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表

附件二: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进站(出站)专家考核意见表

附件三: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进站(出站)考核决议书

附件四: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

附件五: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后进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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