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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07-4-19 访问次数:
 

  一、申领条件

  (一)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2007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详见《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和紧缺专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限制可适当放宽为大学专科毕业(具体办法及标准可在上海市人事局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查询)。

  二、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一)的人员,需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类《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上海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二)的人员,需申领人才类《居住证》的,由聘用单位向上海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申领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1、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由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其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2、《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人才类《居住证》。同时,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3、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二)人才类《居住证》申领程序

  1、申领人(本人或聘用单位)按照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就近方便原则向上海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通知单》;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可网上下载,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未成年子女申领的需提交其他证明,验原件);

  (4)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5)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需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需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户口本、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住证明,验原件);

  (6)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7)聘用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聘用单位注册资金原则上应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人才类《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 须按规定缴纳人才类《居住证》工本费人民币25元,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人才类《居住证》。

  四、受理时间、地址和咨询电话

  详见上海市人事局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

  五、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向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从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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